被告人王建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提出:1.2012年2月,因麻将馆需要零钱,而向李某借了20000元的零钱;2.其和陈某乙之间有合作关系,其向陈某乙骗取的钱款是弥补之前承担的亏损;3.其骗取陈某丙的金额为610000元;4.2012年5月,因为开棋牌室缺钱从周某甲处借款60000元,后也用在巴桥头棋牌室的经营上;5.其诈骗的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利息、银行贷款,支付贷款、办理信用卡的手续费及日常开支等。 辩护人提出:1.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关键区别是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如下几笔不属于诈骗:(1)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李某50000元中的20000元是为棋牌室换的零钱,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2)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王某乙的第一笔,被告人没有虚构借款理由,不应认定为诈骗;(3)公诉机关指控诈骗周某甲的第三笔,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借款也是用于棋牌室的经营,周某甲也认为系借款,不属于诈骗;(4)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王某丙的第三笔没有虚构事实,不应认定为诈骗;(5)被告人王建平已经偿还薛某乙的部分本金,已经偿还骗取周某甲第一笔款项的本金,均不应认定为诈骗;2.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王某甲的38560元,实际应为25600元;3.公诉机关指控骗取余某的175000元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无被告人供述、借条等证据印证;其余3笔1200000元没有款项来源、实际借款金额和还款、还息的金额;4.公诉机关指控骗取陈某丙第一笔108800元被告人王建平未予供认,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5.被告人王建平有自首行为,具有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被告人王建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反复借款主要用于归还之前的高利息借款,与其他诈骗案件相比,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建平单独或伙同徐某(已判刑)明知无偿还能力,通过举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虚构工地投资、购买购物卡、经营生意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王某甲、余某等人共计7731677.3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12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房屋抵押贷款115875.14元。 2.2013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棋牌室进货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甲25600元。 3.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8000元。 4.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投资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姚某共计91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6月7日前后,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共骗取被害人姚某17000元。 (2)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姚某11300元。 (3)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姚某27600元。 (4)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姚某36000元。 5.2011年底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做生意、进货、工地购买购物卡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乙共计10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底,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做生意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周某乙共计70000元。 (2)2012年7月7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棋牌室进货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周某乙共计12000元。 (3)2014年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周某乙共计19000元。 6.2011年7月、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儿子疏通关系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2次骗取被害人谢某乙共计79500元。 7.2012年底,被告人王建平明知无还款能力,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向被害人顾某借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07)、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53×××17)、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43×××50)、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40×××91)、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52×××11),后被告人王建平持上述5张信用卡透支,造成被害人顾某损失共计55515.80元。 8.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投资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程某、朱某夫妇共计25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月9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程某、朱某夫妇57000元。 (2)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程某、朱某夫妇36000元。 (3)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程某、朱某夫妇100000元。 (4)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其儿子生病开刀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程某、朱某夫妇20000元。 (5)2014年4月9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程某、朱某夫妇40000元。 9.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加油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俞某人民币44400元。 10.2012年2月、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为其儿子疏通关系、看病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李某40000元。 11.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卖房、投资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余某共计123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余某90000元。 (2)2013年5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卖房给被害人余某为事由,并以承租支付租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余某308000元。 (3)2013年10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余某280000元。 (4)2014年2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余某360000元。 (5)2014年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余某200000元。 12.2008年5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做香烟生意、工地购买购物卡等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共计8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5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做香烟生意等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45000元。 (2)2009年2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棋牌室经营需资金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5000元。 (3)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需要购买购物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28000元。 13.2008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薛某乙共计20000元。 14.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家庭困难,虚构投资、买房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49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2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家庭困难,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4000元。 (2)2011年11月、12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44200元。 (3)2012年5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投资棋牌室,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8000元。 (4)2013年12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棋牌室进货,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9200元。 (5)2013年12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棋牌室进货,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9400元。 (6)2014年3月、4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借钱还房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35000元。 15.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工地购买购物卡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丙610000元。 16.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工地购买购物卡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丁、王某丁夫妇469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2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丁、王某丁夫妇110000元。 (2)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丁、王某丁夫妇189000元。 (3)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王建平谎称经营螃蟹生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丁、王某丁夫妇60000元。 (4)2014年1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小老板可以代为支付汽车贷款,以及工地急需资金投资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丁、王某丁夫妇110100元。 17.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戊569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戊110000元。 (2)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戊176000元。 (3)2013年11月30日、12月1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戊235400元。 (4)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戊48500元。 18.2013年7月、8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采购物品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谢某甲412567.01元。 19.2008年7月、2011年5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严某、薛某甲夫妇银行抵押贷款203824.9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