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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拉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40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李某拉呼,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高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404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李某拉呼,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高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李某拉呼离婚纠纷案中,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