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31号 法定代表人马义成,该管委会主任。 央求执行人马文新与被执行人泾源县城关清真大寺管委会屋宇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泾民初字第629号民事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泾源县城关清真大寺管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即支付央求执行人屋宇折价款914353元,并向本院交纳受理费6472元,执行费1154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被动缴纳150000元,残余782369元至今未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泾源县城关清真大寺管委会在泾源县乡村信誉协作联社账号贷款78236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赵志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