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9号 原告刘世周,男,195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告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 被告马文通,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生,住庆云县。 原告刘世周诉被告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马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世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21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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