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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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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莫某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芝萍独任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莫某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芝萍独任审理。后因审查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侯芝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学良、邱垂艳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莫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09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2月27日生育男孩莫某某。2009年上半年原告怀孕后,发现被告婚前已沾染上吸毒恶习,原告非常气愤,但因已有身孕,且被告保证会戒毒,原告才勉强与被告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恶习未改继续吸毒,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继续吸毒,甚至向原告及原告父母要钱购买毒品。被告为吸毒,竟然以贩养吸,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期满出狱后,被告不思悔改、继续吸毒,越陷越深,令原告非常失望。自从被告沾染上吸毒等恶习,不尽责任照顾家庭,严重伤害原告的感情。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于2010年3月负气回外家居住,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有4年多时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3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以(2014)澄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继续分居。原、被告自2010年3月分居至今已有4年多时间,自澄迈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6日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有七个月时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往来,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莫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据经济状况自愿给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2、结婚证。3、身份证。4、户籍登记卡。5、(2012)澄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6、(2014)澄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8、短信截屏打印件。

被告莫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从2012年开始就没有吸食过毒品,已经悔改。被告2014年12月被羁押,是因为贩毒而不是吸毒,而且被告贩毒也是为了生计,不是以贩养吸。被告退伍回家时,国家发放的6万元安置费,一直交由被告父亲保管,原、被告结婚时花了一部分,但没有花完。被告父亲之前给原告的抚养费,实际上是被告的钱。被告出狱后,可以去赚钱,有能力抚养小孩。总而言之,被告恳求原告能给予其机会改正,愿意定期体检,保证不再沾染毒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被告不希望看到家庭破裂。且被告一直深爱原告,一定会用实际行动证明给原告看。

被告莫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庭后认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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