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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阿利塔诉被告钱长明、包色音加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137号 原告包阿利塔,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钱长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址不详。 被告包色音加布,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137号

原告包阿利塔,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长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址不详。

被告包色音加布,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阿利塔诉被告钱长明、包色音加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阿利塔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长明、包色音加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阿利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阿利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春莲、包光美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曙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志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