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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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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627号 原告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627号

原告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票据的纠纷应属于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应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即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是票据价款以外的债权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不属于本案地域管辖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席顺义

审 判 员  王金秀

代理审判员  高庆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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