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2013)珠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六、衡阳铁路公安处拍摄的事故发生现场照片2张、事故发生地点照片、衡阳火车站草图及卫星地图,以证明事情发生的地方不是铁路的交道口,衡阳火车站按照广州铁路集团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衡阳火车站有专门的人行天桥

六、衡阳铁路公安处拍摄的事故发生现场照片2张、事故发生地点照片、衡阳火车站草图及卫星地图,以证明事情发生的地方不是铁路的交道口,衡阳火车站按照广州铁路集团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衡阳火车站有专门的人行天桥,事故发生地点是在站内,且为铁路正线,不是铁路平交道口,更不是可以正常通过的铁路人行过道;

七、照片9张,以证明当时事情发生之后现场的状况,包括警示标志和警示语是在之前就一直有;

被告衡阳长客答辩称,2009年12月14日11时30分许,原告进入衡阳车站内,在车站四站台跳下线路横越10道线路时,被告正在运行的17013次货物列车撞伤致残,原告受伤系由其本人的过错造成。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务(雇佣)关系,答辩人被列为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赔偿请求。

被告衡阳长客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羊城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证明被告是独立法人机构;

二、列车小百货承包协议,以证明列车上的小百货销售和人员管理全部由羊城公司承包;

三、乘务报单,以证明原告是小百货的销售人员;

四、产品销售信用卡、派班单存根联;以证明销售人员上车是羊城公司安排,并携带合格的产品;

被告羊城公司答辩称,原、被告不是雇佣关系,而是租赁关系。原告在受伤时,没有从事雇佣活动,不是雇佣活动中受伤,其所受的伤害与雇佣活动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假如原告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方系劳动雇佣关系,那么本案程序不合法,没有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按照2013年的标准计算损失是不当的,应按照2009年的标准计算。根据长铁集团的职能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是原告全部责任,铁路法规定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羊城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调查报告及事故认定书,以证明案发时的现状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的承担者为原告;

二、《水果百货人员安全、路风保证书》,以证明原告与羊城公司签订的,出了事故由原告承担责任;

三、调查笔录,以证明原告不是被告蒋某某聘用,不存在雇佣关系,羊城公司也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交货地点及路线有规定;

对原告提供证据一、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均持有异议,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羊城公司认为该份鉴定是在原告伤情还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的,且现在鉴定书上有两个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和护理程度不相匹配,假肢的安装也没有明确的数字,鉴定结论不明确,应当不予采信;被告衡阳长客认为,鉴定结论应按工伤认定标准的4级伤残,对终身护理没有异议,但残疾器具没有鉴定结果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对该份鉴定结论均持有异议,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份鉴定意见不合法,亦未申请或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书,对该份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对原告提供证据一,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二,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三,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均持有异议,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羊城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工作牌和健康证明是编造的证据,原告于2001年7月12日的时候取得的身份证,其工作单位是衡阳客运事业部,原告的证明内容与证明目的是相互矛盾的,应不予采纳。被告衡阳长客认为,对证据本身不持异议,工作牌只能证明他在火车上销售小百货,不能证明是广铁集团的雇员;身份证的发证部门是铁路公安处,原告是外来务工人员,不是铁路本身的工作者,健康证的发证部门是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只能证明铁路部门的身体体检,才能上车销售小百货的目的。经审查,本院认为,综合考虑铁路部门的管理体系问题,被告衡阳长客的意见属实,对被告衡阳长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提供证据四,四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定。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均持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给广州铁路集团打工,只能证明原告凭借这个证明上车。为反驳原告,被告广铁集团提供证据列车小百货承包协议、乘务报告、派班单,被告衡阳长客提供证据列车小百货承包协议、乘务报告、产品销售信用卡、派班单存根联,均用以证明列车小百货销售已经承包给了被告羊城公司,被告羊城公司与原告是雇佣关系。被告蒋某某、羊城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持有异议,认为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羊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亦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均持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羊城公司与被告衡阳长客签订的《列车小百货销售协议》,原告认为被告羊城公司营业执照没有火车上销售的权利,该协议无效。本院认为,被告羊城公司与被衡阳长客签订的《列车小百货销售协议》正是被告羊城公司获得在火车上销售小百货的依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无效的其他证据,对原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证据五,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均持有异议,认为该公司没有评定的资质,只能销售产品,应按照2010年中残联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不能按照销售等级计算,以上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五,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六,被告衡阳长客不持异议,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羊城公司持有异议,审查,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七,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对医疗费没有异议,对鉴定费、残疾器具的合法性持有异议,经审查,鉴定费及残疾器具能与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相印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七,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八,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均持有异议,认为原告的保证金缴纳给肇庆的某商店,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不能证明保证金缴纳给铁路系统某部门或者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的相关联系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证据八,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证据九,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均持有异议,经审查,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原告提供证据九,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十,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均持有异议,经审查,证人欧阳华梅及陈高梅均未出庭作证,证人欧阳华梅的询问笔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证人陈高梅的证明,主文部分和与证明人签名部分的字迹,有明显差异,证人陈高梅未能到庭,无法核实该份证明的真实性,对证人陈高梅的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十一,被告蒋某某、羊城公司不持异议,被告广铁集团、衡阳长客认为与其没有关联性,经审查,该份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十二、十三,四被告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十四,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拍摄的证据属于断章取义,不能直观说明问题,原告拍摄的不是必经之路。被告广铁集团提供证据提供证据六、七予以反驳,被告蒋某某、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对被告广铁集团提供的证据六、七均不持异议,原告对被告广铁集团提供的证据七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十四、被告广铁集团提供的证据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广铁集团提供证据六持有异议,认为照片没有拍摄时间,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后粘贴的,该组证据是虚假的。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广铁集团提供的证据六能与证据七形成证据链,且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件,对被告广铁集团提供证据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蒋章、羊城公司提供证据调查报告及事故认定书,被告广铁集团、衡阳长客不持异议,原告持有异议,认为该责任认定书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收到,且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次事故应当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参与组织事故处理,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铁路管理机构只是事故调查组调查。而不是调查者。该份调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文件的效力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在两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衡阳站12.14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广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作出的09B20090331号《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得出的事故处理结论,本院不予认可。对被告蒋某某、羊城公司提供证据《水果百货人员安全、路风保证书》,被告广铁集团、衡阳长客不持异议,原告持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对被告蒋某某、羊城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蒋某某、羊城公司提供证据调查笔录五份,被告广铁借条、衡阳长客不持异议,原告持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对王金、陈发元、肖莉的调查笔录,问话人及记录人均为凌受波,以上三份调查笔录,不符合证据的合法形式,本院不予采纳。对罗晓彬、唐亿辉的调查笔录,证人罗晓彬、唐亿辉均为被告羊城公司的售货员,与被告蒋某某及被告羊城公司均有利害关系,证人罗晓彬、唐亿辉亦未参加诉讼,无法核实相关情况,且被告蒋某某、羊城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与以上调查笔录相印证,对罗晓彬、唐亿辉的调查笔录,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广铁集团提供证据一、被告蒋某某、衡阳长客、羊城公司不持异议,原告持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衡阳长客与被告羊城公司是独立法人,原告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广铁集团提供证据二,被告蒋某某、衡阳长客、羊城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原告持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衡阳长客与被告广州羊城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广铁集团提供证据五,被告蒋某某、衡阳长客、羊城公司不持异议,原告认可收到邮件的事实,对被告广铁集团提供证据五,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衡阳长客提供证据一、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羊城公司不持异议,原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衡阳长客提供证据二,被告蒋某某、广铁集团、羊城公司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原告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无异议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