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7号 原告李维,男,生于1987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尽忠,男,生于1965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诉被告张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尽忠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尽忠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