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50号 原告:苏某,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胡某,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隗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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