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2239号 原告周云梅。 原告郑雅妮。 原告宋林光。 被告李昆。 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与被告李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0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撤回对被告李昆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负担。 审 判 长 朱微微 人民陪审员 黄玉丹 人民陪审员 吴冬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虹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