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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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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与覃克勤、卢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722号 原告陈希。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宏基,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美团,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覃克勤。 被告卢月飞。 被告韦炳臣。 本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722号

原告陈希。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宏基,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美团,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覃克勤。

被告卢月飞。

被告韦炳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诉被告覃克勤、卢月飞、韦炳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于2015年6月19日以与被告覃克勤协商调解,被告覃克勤已经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月飞、韦炳臣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希撤回对被告卢月飞、韦炳臣的起诉。

审判员  石李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芳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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