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46号 原告蔡沉均,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蒋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谭敏,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陈萍,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沉均诉被告蒋伟、谭敏、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沉均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蒋伟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附×号房屋一套;对被告谭敏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及其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号房屋两套;对被告陈萍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及其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附×号房屋两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蔡沉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蒋伟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附×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谭敏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及其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号房屋两套予以查封予以查封; 三、对被告陈萍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及其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附×号房屋两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