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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沉均诉蒋伟、谭敏、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46号 原告蔡沉均,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蒋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谭敏,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9日,住四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46号

原告蔡沉均,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蒋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谭敏,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陈萍,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沉均诉被告蒋伟、谭敏、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沉均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蒋伟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附×号房屋一套;对被告谭敏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及其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号房屋两套;对被告陈萍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及其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附×号房屋两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蔡沉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蒋伟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附×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谭敏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及其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号房屋两套予以查封予以查封;

三、对被告陈萍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及其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附×号房屋两套予以查封。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