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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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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新宇诉被告宋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11-1号 原告石新宇,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宋保全,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新宇诉被告宋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石新宇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11-1号

原告石新宇,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宋保全,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新宇诉被告宋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石新宇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保全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石新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新宇撤回对被告宋保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新宇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审 判 员  薛 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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