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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淑侠与仇恒鹏、任明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293号 申请人:翟淑侠,女,汉族,1953年8月8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仇恒鹏,女,汉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任明琦,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293号

申请人:翟淑侠,女,汉族,1953年8月8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仇恒鹏,女,汉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任明琦,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翟淑侠与被申请人仇恒鹏、任明琦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翟淑侠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仇恒鹏、任明琦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翟淑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仇恒鹏、任明琦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