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甘居正。 委托代理人甘应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世礼,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甘远锡。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居正诉被告甘远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居正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以其已和被告协商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居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甘居正负担交纳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