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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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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91号 原告:梁某某,男。 被告:苏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双方已初步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91号

原告:梁某某,男。

被告:苏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双方已初步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春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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