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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衡阳市桑园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桑园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潇湘街农贸市场管理分公司诉被告欧阳某某名誉权纠纷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305号 原告衡阳市桑园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水南堤风光带下。 法定代表人王湘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衡阳市桑园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潇湘街农贸市场管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305号

原告衡阳市桑园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水南堤风光带下。

法定代表人王湘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衡阳市桑园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潇湘街农贸市场管理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潇湘街13号。

负责人谭七巧,该公司经理。

被告欧阳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剑飞,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阳市桑园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园公司)、衡阳市桑园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潇湘街农贸市场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桑园公司潇湘分公司)为与被告欧阳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钦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娟、人民陪审员周冬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慧婕担任记录。原告桑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湘伟、原告桑园公司潇湘分公司的负责人谭七巧、被告欧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谭剑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被告欧阳某某向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衡阳市商务局、衡阳市石鼓区经济贸易科技局(以下简称石鼓经贸局)等单位进行虚假投诉“衡阳市潇湘街农贸市场骗取国家改造资金实名举报”。被告举报内容失实,缺乏事实依据,并给两原告经营的潇湘街农贸市场名誉造成了极大影响和毁损,致使两原告多方奔走辩诬,给两原告正常经营行为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现已严重影响了两原告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的标准化改造,故请求判令:一、被告侵犯两原告名誉权;二、被告停止侵害,公开登报声明赔礼道歉,纠正错误言论,恢复名誉;三、被告对两原告市场标准化改造向有关部门的诬告要以信函向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衡阳市商务局、财政局进行清除影响;四、被告赔偿两原告名誉损失费5万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二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省2013年度城区市场标准化改造建设规范,证明改造的必备前期条件是建筑面积不能小于500平米;

2、石鼓经贸局核实的回复,证明核实面积为558平米,符合改造标准的前提条件;

3、石鼓经贸局补充材料,证明通道及门宽为4米,符合改造标准的前提条件;

4、衡房房地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石鼓分公司(以下简称衡房石鼓分公司)门面租赁合同,证明租赁面积873.18平米;

5、照片,证明五家巷小学与市场的距离,相隔30米,与举报事实不符;

6、多人签名的证明,证明被告投诉系诬告;

7、被告向市商务局的举报材料,证明材料不实系诬告;

8、被告向省商务厅的举报材料,证明目的同上;

9、公示,证明潇湘街市场经石鼓经贸局上报公示。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3、7、8、9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显示的面积与石鼓经贸局实地丈量后的面积大相径庭,相差面积60%左右;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这照片一目了然五家巷小学与农贸市场仅一墙之隔;证据6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内容真假难辨,其形式不合法,所谓签名几十余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是周边居民,是否是五家巷小学教师,均不可知,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举报的内容基本属实,有充分的客观事实依据,被答辩人诉称不实;二、答辩人的举报行为是正当的言论自由,并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名誉侵权;三、被答辩人诉称的市场标准化改造搁置,与答辩人的举报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四、答辩人主观上没有侵犯被答辩人名誉权的过错。因此,请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请。

为支持其抗辩理由,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石鼓经贸局致市商务局报告,证明石鼓区拟改造六个农贸市场,潇湘街农贸市场被列为最后考虑对象;

证据2、潇湘街农贸市场致衡房石鼓分公司报告,证明潇湘街农贸市场自述:市场排污下水道严重堵塞,上面的家属楼层排污管涉漏严重,水电陈旧经常有漏电起火现象等;

证据3、公房使用凭证及门面租赁合同,证明王湘伟、桑园公司2014年1月15日与衡房石鼓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租赁面积为873.18平米,与实际面积严重不符合,纯系造假,以欺骗政府有关部门;

证据4、市商务局致石鼓经贸局交办函及石鼓经贸局的回复,根据被告的举报,石鼓经贸局按照市商务局的指示,对被告举报的问题一一核实后,充分证明被告举报的问题不但客观存在,且潇湘街农贸市场存在的有些问题比被告所举报的还要严重,证明被告举报没有失实;

证据5、潇湘街农贸市场视频及照片光盘,证明潇湘街农贸市场脏、乱、差实景;

证据6、湖南省2013年度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项目建设规范,证明潇湘街农贸市场距离规范的要求相差甚远,这也是石鼓经贸局将其列为最后的候选改造名单的原因;

证据7、开庭前一小时现场拍摄视频与照片光盘,证明被告举报的农贸市场脏、乱、差实景。

上述证据经质证,二原告对证据1、2、3、4、6,真实性无异议;证据5、7,三性均有异议,农贸市场清扫场地都是晚上七点以后,营业中的时间没有办法进行打扫,市场没有办法保洁。

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7、8、9真实性被告无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6真实性二原告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事实的认定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虽面积与实际丈量的不符,但其本身可证实二原告市场所占房屋的来源,被告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的异议实质为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该照片系现场照片这点本身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各证人身份不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5、7,二原告提出的异议实质亦为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本身系现场情形的反映,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基于以上采纳的证据,结合双方在庭审中对事实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04年起原告桑园公司向衡房石鼓分公司承租坐落于石鼓区潇湘街13号一楼营业用直管公房从事蔬菜农贸市场经营场地使用。2014年1月15日续签三年租赁合同。衡阳市潇湘街农贸市场于2013年10月24日向衡房石鼓分公司提出“关于请求对潇湘街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的报告”,称潇湘街农贸市场是租赁衡房石鼓分公司的公租房,因资金紧张,市场建设未达到商务部规定的标准化菜市场,市场排污下水道严重堵塞等,请求贵公司对潇湘街农贸市场纳入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在二O一四年进行标准化菜市场改造。衡房石鼓分公司盖章同意。2014年1月13日石鼓经贸局向市商务局提交“关于石鼓区申报2014年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计划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如省市给6个指标,就改造潇湘街农贸市场在内的六个市场,其中潇湘街农贸市场排名最后。给5个及以下指标的名单中没有潇湘街农贸市场。2014年7月14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14年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项目的公示,衡阳市潇湘街农贸市场列入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项目名单,公示截止到2014年7月2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可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公示次日,被告欧阳某某向市商务局、省商务厅实名举报,举报内容为:潇湘街农贸市场六项不合规范之处:第一、该农贸市场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消防通道达不到要求。第二、层高仅3.8米,与不低于4.5米标准相差甚远。第三、市场之三面实墙无通风设备;第四、实际用于市场的面积达不到500平方。第五、无配套没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第六、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仅有一年左右,房东在我校家长的声讨声中,已答应不再续签。同月28日,市商务局向石鼓经贸局发出“关于对潇湘街农贸市场被举报事情进行核实的交办书”,称省商务厅转来欧阳某某的“举报”和十家村农贸市场“2014年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情况反映”,潇湘街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七个,前六个与被告举报内容一致,第七为潇湘街农贸市场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所有条件都不符合这次改造要求。十家市场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市场环境差,完全符合这次改造条件。2014年8月5日石鼓经贸局在调查核实后对市商务局的交办书逐条作出回复:一、潇湘街农贸市场北面主出入口宽度3.3米,两侧有摊位,中间实际通行宽度2米;东侧有三个出口,宽度分别为1.2米、2.5米、1.6米,其中只有1.6米宽通道有“安全通道”标示,其它出口没有;南面有一出口宽2.5米,但常年封闭;西面有一出口,宽1.2米。至今在市场内没发现任何消防器材。二、潇湘街农贸市场实际层高3.5米。三、该市场只是东面有窗户,市场内无任何排气扇等通风设备。四、现场测量,实际使用面积558平方米。五、没有标示规范的配套停车场,市场内摆放的车辆无序。六、据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三年。七、市场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另我区无“十家市场”这个市场。经讨论决定,2014年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还是以上报市局的“报告”为准。2014年8月8日石鼓经贸局对交办书向市商务局作出补充说明:1、商场通道:市场主通道目前分为三段,其中主通道北段长7.8米,宽4米(临主通道中段部分目前有固定摊位);主通道中段长6.68米,宽2米;主通道南段长14.25米,宽2.7米;市场内其他通道宽度目前均为1.6米。2、消防设施:市场内无消防栓,灭火器锁放在配电房。东边南杂店旁出入门杂物堵塞。现二原告认为被告的举报行为不合事实,侵犯其名誉权,故诉来本院,请求判准如诉之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侵犯了二原告的名誉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