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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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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德银与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信燕禾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57号 原告:项德银,男,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夏卿,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景春,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57号

原告:项德银,男,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夏卿,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景春,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孙秀森,总经理。

被告:温州信燕禾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

法定代表人:孙秀森,总经理。

原告项德银诉被告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外滩物业公司)、被告温州信燕禾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下称信燕禾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浩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德银的委托代理人夏卿、程景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外滩物业公司、被告信燕禾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德银诉称:2009年9月,原告与外滩物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外滩物业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中易大厦2119号房。因外滩物业公司声称,如原告将所购买的房屋租赁给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黄山禾嘉酒店),可以折抵购房款,并在十年后由信燕禾嘉公司回购,原告于同日与黄山禾嘉酒店签订委托租赁合同,将所购房屋租赁给黄山禾嘉酒店经营,租期为五年,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原告与外滩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向外滩物业公司指定的收款人信燕禾嘉公司实际支付购房款297344元。2015年5月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得知其所购房屋被外滩物业公司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无法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外滩物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合同;2、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办证费等共计29734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7344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项德银将诉讼请求第2、3项中的297344元变更为289424元。

项德银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注册信息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商品房交易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购房事实;3、收据三张,证明信燕禾嘉公司代收购房款的事实;4、委托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外滩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拖延交房和办证的事实;5、回购承诺书复印件,证明两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及信燕禾嘉承诺回购的事实;6、黄山市房地产市场产权管理处出具的中易大厦部分房产抵押、限制情况表,证明涉案房屋已被抵押,且被司法机关查封。

外滩物业公司和信燕禾嘉公司均未出具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项德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至证据6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