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郑建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从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金1614106.21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唐电机厂,并应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唐电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63.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663.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建华,被告郑建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