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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东唐电机厂与潘君旭、郑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经庭审质证、辩证,原告对被告郑建华的举证1无异议。被告潘君旭对被告郑建华举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涉案的物业是旭诚购销部名下,所以即使是出售也应当是旭诚购销部出售及收取款项,旭诚购销部

经庭审质证、辩证,原告对被告郑建华的举证1无异议。被告潘君旭对被告郑建华举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涉案的物业是旭诚购销部名下,所以即使是出售也应当是旭诚购销部出售及收取款项,旭诚购销部从来没有授权郑建华收取款项,也反映出原告和郑建华恶意串通。

经审查,对原告举证1、3、4、5、6,两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原告举证2,该举证已由本院(2014)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故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被告郑建华举证1,原告和被告潘君旭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被告潘君旭举证1,潘君旭认为是其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邵浩锡的对话录音,经本院责令邵浩锡限期到庭对上述通话的声音是否其本人进行确认,邵浩锡事后确认对话的声音是其本人的,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潘君旭的举证2,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作审查。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2004年9月17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中区村委会(以下简称中区村委)与冶创公司签订《租用厂房合同》约定:中区村委将位于南海区平洲中区村林岳工业园的厂房(总面积5300平方米,其中简易厂房2160平方米,办公楼及宿舍701.5平方米、水泥路1124.4平方米、厂房周围空地1402.09平方米)提供给冶创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十年,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厂房租金在试用期内每月27000元。

2006年,中区村委与冶创公司、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租用土地合同》约定:中区村委有偿出租土地12114.38平方米给冶创公司扩大生产,使用地点是冶创公司周边土地,使用有效期20年,从2006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止;合同期满后,冶创公司所建厂房、宿舍、办公室等不动产全部归中区村委所有。

2012年1月4日,中区村委、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中区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中区经联社)与冶创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由于2011年实施农村村改居体制改革政策,中区村委与冶创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需变更为中区经联社,中区村委在原协议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中区经联社,其它内容不变,本协议签订后中区村委完全退出原协议,由冶创公司和中区经联社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2013年1月30日,冶创公司与旭诚购销部签订《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出售协议》,约定:旭诚购销部向冶创公司购买位于南海区中区村林岳工业园胜利路地上的全部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生产设施/设备(附清单);旭诚购销部购买的全部建筑物使用权与签订的《租用厂房变更协议书》《租用土地变更协议书》约定的相一致;购买总价为1110万元;冶创公司收到全款后,负责配合旭诚购销部到中区经联社办理《租用厂房、土地合同变更协议书》。

2013年1月31日,被告郑建华与被告潘君旭签订《郑建华与潘君旭共同合作决定协议》,约定:旭诚购销部购买冶创公司包括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设施(设备)详见原合同及交货清单,购买总价1360万,潘君旭出资1035万,郑建华出资325万;股权利益和风险分配:郑建华80%股份,潘君旭20%股份;其中潘君旭出资有910万由双方共同承担利息每月4%,且此款在开始处置物资后优先回收,余款按股权比例收取。

2013年2月27日,中区经联社、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中区西江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江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中区涌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涌源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中区新填地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填地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中区南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南村合作社)、冶创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旭诚机械购销部(以下简称旭诚购销部)签订《租用土地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冶创公司将其与中区经联社所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租地补充协议》、《关于补充协议的说明》原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旭诚购销部,本协议签订后冶创公司完全退出原合同,由旭诚购销部与中区经联社、西江合作社、涌源合作社、新填地合作社、南村合作社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2014年1月15日,被告郑建华与被告潘君旭约定:剩下冶创厂、厂房建筑物(包括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及空地,所有东西使用权双方同意作价1000万出售。若有出入双方协商决定。

2014年1月15日,被告郑建华与原告签订《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出售协议》,约定:被告郑建华同意以1000万向原告转让位于南海区中区村林岳工业园胜利路地上的(即原冶创公司)全部土地、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生产设施(设备)(详见清单),土地、建筑物使用权与冶创公司与中区村签订的《租用厂房变更协议书》、《租用土变更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范围相一致;原告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告郑建华支付首期转让款530万元,被告郑建华自收到原告支付的首期转让款之日起三日内将设施(设备)所有权移交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土地、建筑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告郑建华将全部设施(设备)清点移交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土地、建筑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后,原告立即向被告郑建华支付全部剩余转让款470万元。建筑物使用权及设施(设备)移交给原告前的租金及一切费用由被告郑建华承担,(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建筑物使用权及设施(设备)移交给原告后产生的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厂房建筑、三层办公楼、六层宿舍楼整体及所有空地出租给佛山市颖琦机械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每月租金23万元,每三年递增10%,自原告支付首期转让款之日起产生的租金归原告所有;原告若不按约定向被告郑建华支付首期转让款,被告郑建华可终止本协议,并由原告赔偿被告郑建华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原告若不按约定向被告郑建华支付第二期转让款,原告应自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向被告郑建华支付欠款利息;自被告郑建华收到原告支付的首期转让款之日起,被告郑建华厂区土地、建筑物使用权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郑建华未经原告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出售给第三人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若被告郑建华不按约定时间向原告移交协议项下财产的,每拖延一日被告郑建华需向原告支付延期履行合同罚金5000元,直至协议项下财产全部移交给原告为止。该合同附件为建筑物清单及设施设备清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