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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巉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以与被告刘某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巉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以与被告刘某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系其切实意思示意,未损害国度、团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某累赘。

审讯员  温雅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