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任某县某局某处副主任,住济阳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14日,时任某县某局某处副主任的刘某某,因熟人请托,明知王某某持假身份证件,仍为王某某、杨某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导致葛某的身份证号码被冒用,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同时严重损害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影像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某县某局某处副主任。2006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新市镇前寨村村民王某某的身份证件(冒用到葛某的身份证号)是虚假的情况下,为杨某甲、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30日被害人葛某到某县某局开具单身证明被拒绝,给葛某个人婚姻登记和工作生活带来了障碍,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通过技术处理方得以解决。同时,齐鲁电视台《每日新闻》和山东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也报道了此事,严重损害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济阳县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主体身份证明:某县某局济阳民发(2002)14号文件证明:2002年4月30日关于公布中层干部任职的通知,刘某某任某县某处副主任,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王某某与杨某甲申请结婚时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王某某于2006年12月14日与杨某甲申请结婚时提交的证件显示身份证号:。 (3)杨某甲、王某某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告知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结婚证复印件证实:某县某局于2006年12月14日准予杨某甲、王某某登记(身份证号:),李某甲签字。 (4)王某某户籍查询结果单、新市派出所证明及王某某真实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王某某真实的身份证号:,王某某无身份证号码变动记录,无其他身份证号码。 (5)葛某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恢复其未婚身份的请求,来访登记表证实:葛某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向中央巡视组提交诉求的情况。 (6)葛某户籍信息证实:葛某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 (7)济阳县法院裁定书一份证实:2013年11月12日葛某向济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月13日济阳县人民法院因超出诉讼时效驳回葛某起诉。 (8)山东广播电视台出具的收视率明细证实:2013年10月31日齐鲁台《每日新闻》和2013年11月1日生活频道《生活帮》节目的收视率情况。 (9)户籍证明:刘某某的真实身份,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0)发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济阳县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影像资料齐鲁电视台《每日新闻》、山东生活频道《生活帮》采访光盘证实:山东电视台对此事的报道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6年12月份,自己明知王某某身份证件有问题,仍碍于领导刘某某的情面为杨某甲和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