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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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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婚姻登记条例》,滥用职权,为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进行婚姻登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婚姻登记条例》,滥用职权,为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进行婚姻登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经纪检部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曾晓梅

人民陪审员  于明才

人民陪审员  尹营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贺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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