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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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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52号 原告:傅某,女。 委托代理人:郝某。 被告:汪某,男。 原告傅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及委托代理人郝某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52号

原告:傅某,女。

委托代理人:郝某。

被告:汪某,男。

原告傅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及委托代理人郝某、被告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某诉称:2003年经人介绍与汪某相识,2004年年初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其怀孕后按习俗举行婚礼,于2005年6月17日生育女儿汪某某,2014年7月15日生育儿子汪奕诺,2012年8月10日双方在当涂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其在家照顾女儿,汪某在外跑运输、做生意,虽偶有纠纷,但都能相互谅解;近年来,汪某做砂石生意赚钱多了,便开始赌博,赌资高达万元,且经常夜不归宿,与一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其多次善言相劝,汪某不但不改过,还对其非打即骂,2013年12月29日,汪某虽向其书面保证“以后不再动手打老婆,改掉赌博恶习,不在外留宿过夜”,却未能真正改过。家中经济由汪某掌管,汪某曾说有应收款100余万元,从汪某装潢房屋及为儿子、女儿摆设生日宴的档次而言,汪某应不欠外债。综上,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判令1.准许其与汪某离婚,2.儿子尚在哺乳期,故由其抚养儿子,汪某按建筑业2014年年收入39920元的20%负担子女抚养费,女儿由汪某抚养,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鞍山市海外海名仕苑4栋2701室房屋一套、当涂县江心乡吉余村自建房一栋、苏AF4500大型豪沃货车一辆、苏A9V350别克君悦轿车一辆。

傅某提交如下证据:一、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其与汪某的身份事项;二、结婚证两本,证明其与汪某系夫妻关系。三、城镇房屋登记簿两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一份,证明双方以85.9万元按揭贷款购买马鞍山市花山区名仕苑4-2701房屋一套,截至2015年6月尚欠贷款本金537418.73元;四、汪某与其他女子的亲密照片四张,证明汪某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五、汪某书写的保证书一份,证明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定的过错。

汪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其没有第三者,也没有赌博,只是打掼蛋消磨时间;其与傅某一起生活十几年,已生育两子女,双方有感情,傅某在争吵后就离家出走。其想好好过日子,如果傅某不同意其打牌,其以后就不再打牌,以后也尽量少与异性接触,希望傅某不要在争吵后离家出走。傅某所陈述的自建房是其与自己姐姐各出资一半在姐姐的宅基地上建造,约定其与姐姐各享有一半权利,该房屋内的麻将机、空调均是姐姐出资购买;苏AF4500货车实际所有人是海天公司,其与谢春雨协议由谢春雨出资15万元购车,因其有业务,所以由双方共担车辆运营的盈亏;傅某陈述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属实。另有债权十几万元,债务分别为欠候正龙25万元、张培霞30万元、利益飞10万元、运输费40万元、货款27万元,欠杨丽的货款尚未结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