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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民、盗窃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世民(曾用名:黄世明),无业。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11月9日被广西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世民(曾用名:黄世明),无业。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11月9日被广西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2001年11月29日刑满监禁;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1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12月18日刑满监禁;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益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2年8月24日刑满监禁;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8月9日刑满监禁。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扣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管所。

辩护人卢星宇,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工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刑事扣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管所。

辩护人朱恒忠,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民、黄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胜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黄世民及其辩护人卢星宇、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朱恒忠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世民、黄某和廖家告(另案解决)共谋到崇左市实施盗窃。由黄某驾车搭载廖家告、黄世民到崇左郊区,经踩点后由廖家告进入被害人农某家中行窃,黄世民担任望风,黄某担任驾车接应。后由廖家告将盗得物品销赃得10000元。

对指控的犯罪理想,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干的证据,并据此以为被告人黄世民、黄某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入户盗窃,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则,造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世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和罪名有异议,以为起诉书指控其事前有共谋不是理想,其不知道能否造成犯罪,但无证据提交。

被告人黄世民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和罪名有异议,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世民犯盗窃罪的理想不清,证据无余,罪名不成立,但无证据提交。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和罪名有异议,以为其没有参加共谋,也没有参加盗窃,但无证据提交。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和罪名有异议,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理想不清,证据无余,罪名不成立,但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黄世民、黄某和廖家告(另案解决)在广西凤山县喝酒时共谋到崇左市实施入室盗窃。10月15日11时许,由黄某驾驶一辆桂M×××××红色寰球鹰越野车搭载廖家告、黄世民从凤山县经南宁市沿南友高速公路往崇左市行驶,法制,16时许离开崇左郊区。

经踩点,三人决议到崇左市江州区城南新区龙峡山公务员小区行窃。黄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大途径段让黄世民、廖家上下车后把车开到崇左市市政广场等待接应,黄世民和廖家高则进入公务员小区北区,由黄世民望风,由廖家告进入C21栋302室被害人农某家中行窃。廖家高盗得木制手链、玉手镯、挂件、金色手镯、雪红色手镯等物品后,与黄世民一同逃出小区大门,廖家高即打电话通知黄某过来接应。黄某接到电话后,即开车前往该小区路段接黄世民、廖家高上车,接着就往南友高速公路崇左收费站方向叛逃,为了欲盖弥彰,在进入高速公路入口前,黄某还将车牌卸了上去。三人开车窜至南友高速公路崇左效劳区路段时,适逢公安民警路查,为了赃物不被发现,黄世民、廖家高将装有赃物的袋子从车窗向外扔到了路边。黄某将车开进效劳区接受反省,公安民警反省后没有发现同样情况予以放行。三人驾车从渠黎进口下了高速公路,又从渠黎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离开被路查的对面的效劳区,等到天黑后公安民警撤退,黄世民、廖家高穿过高速公路的隔离带,到被查的路段找摈弃的装赃物的袋子,黄某则驾车从公开通道开往对面的效劳区。黄世民、廖家高找到袋子后,乘上黄某的车辆,继续往南宁市方向逃跑。到了南宁郊区后,由廖家高销赃,黄世民分得赃款4000元,黄某分得赃款3000元。

另查明,黄世民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11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2001年11月29日刑满监禁;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1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12月18日刑满监禁;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益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2年8月24日刑满监禁;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8月9日刑满监禁。

认定上述理想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证明2014年10月15日22时36分,农某向崇左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案称,其位于崇左市城南新区龙峡山公务员小区北区C21栋302室被入户盗窃,被盗物品价值26万元左右。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于2014年10月16日决议对农某被入室盗窃案立案侦察。

2、被害人农某的陈述,证明其居住在崇左市城南新区龙峡山小区北区C21栋302室。2014年10月15日12时许,其将一个红色的女士手提包放在客厅的床上,包里有一本采访本,一个棕色的钱包(钱包里有一本记者证,一张身份证,一本存折,一张农行卡,一张建行卡,1200元人民币现金,钱包的夹层有一本农行存折),一个信封(里面有些单据)。15时许,其将大门锁上后外出。22点时许,其回到家里,发现原先放在红色手提包里的物品散落在地板上,里面的棕色钱包以及钱包里面的物品不见了,其就看法到家里被人行窃了。经盘点,家里被盗了如下物品:20个翡翠挂件(总价值6万元)、4个玉戒指(总价值1200元)、4个银戒指(总价值400元)、6个白金戒指(总价值6000元)、1条象牙珠链(价值800元)、2条象牙挂件(总价值2000元)、一条琥珀项链和一条琥珀手链(总价值6万元)、两条沉香项链和一条沉香手链(总价值1.5万元)、两条南红珠项链和一条南红珠手链(总价值1.5万元),6条老琉璃挂链、2条老琉璃手链(总价值1.36万元)、3件黄花梨把件(总价值10000元)、2条菩提子手链和2条菩提子挂链(总价值3000元)、3个小紫檀把件(总价值6000元)、4个银镯子(总价值3500元)、6个翡翠镯子(总价值5.6万元)、1个彩金软镯子(价值1万元)、1条红珊瑚手链(价值1500)、一个、棕色沙驰牌小游览袋(价值700元)、一个粉色香奈儿女士手提包(价值8000元)、一个卡其色沙驰牌女士手提包(价值1000元),1条羚羊角珠链、1件玉手把件、1个金利来男士背包,1个老锈片银手镯、1个老锈片牛皮钱包、1条老琉璃手链、1条玳瑁珠链加黄花梨锥子、1条白水晶项链、一个象牙手链、一枚象牙戒指、一条翡石项链。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8万元左右。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用意、平面比例图及照片,证明农某被入室盗窃的现场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城南新区龙峡山公务员小区北区C21栋302室。

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侦察人员在案发现场停止勘验时,提取了四枚鞋印并拍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