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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勇与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冯怀忠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被告冯怀忠驾驶的粤S×××××车辆已向人保东莞分公司投交险第三者强迫责任保险。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抵偿限额范畴内抵偿原告吴世勇各项经济损失,因为本案交通事变同时形成案外人黄月芳、黎东亮、黄永胜

被告冯怀忠驾驶的粤S×××××车辆已向人保东莞分公司投交险第三者强迫责任保险。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抵偿限额范畴内抵偿原告吴世勇各项经济损失,因为本案交通事变同时形成案外人黄月芳、黎东亮、黄永胜、黄丽等人不同程度受伤。本院(2011)江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裁决书已裁决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抵偿黄月芳医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贴补费、误工费4910.28元、护理费1656.2元、残疾抵偿金796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60元、肉体抚慰金20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算计29326.48元。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抵偿限额10000元已用尽,死亡伤残抵偿限额尚余90673.52元(110000元-1040元-4910.28元-1656.2元-7960元-1000元-60元-2000元-700元=90673.52元)。因此,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应在死亡伤残抵偿限额内抵偿原告吴世勇26938.21元[其中误工费10126.51元(7897.74元+2228.77元)、护理费2295.7元(1874.04元+421.66元)、残疾抵偿金12016元、交通费500元、肉体抚慰金2000元]。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抵偿后,超出保险公司抵偿限额范畴的25359.24元[其中医疗费21929.24元(10697.06元+4654.65元+5523.43元)、住院伙食贴补费3430元(2800元+630元)],因桂F×××××实践车主系被告黄少强,且被告黄少强在此事变中承担主要责任,对形成侵害的结果作用较大,根据抵偿责任的比例由被告黄少强对超出保险公司抵偿限额范畴的部分承担17751.47元(25359.24元×70%),被告超大崇左公司承担连带抵偿责任。被告冯怀忠是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侵害,故由被告东莞运输公司承担7607.77元(25359.24元×30%)。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抵偿限额范畴内抵偿原告吴世勇误工费10126.51元、护理费2295.7元、残疾抵偿金12016元、交通费500元、肉体抚慰金2000元,算计26938.21元

二、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抵偿原告吴世勇7607.77元;

三、被告黄少强抵偿原告吴世勇经济损失17751.47元,扣除被告黄少强已支付的9676.47元,尚应抵偿8075元,被告广西超大运输个人崇左有限公司负连带抵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325元,鉴定费700元,算计4025元,由原告吴世勇累赘2000元,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累赘608元,被告广西超大运输个人崇左有限公司累赘700元,被告黄少强累赘717元。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确定的实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逾期则视为坚持权益,法院不再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325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刘军文

代理审讯员  黄红才

人民陪审员  甘奇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贵勇

附:相干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失损害他人民事权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损害他人形成人身侵害的,应当抵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痊愈支出的正当费用,以及因误工放大的收入。形成残疾的,还应当抵偿残疾是生存辅佐具费和残疾抵偿金。形成死亡的,还应当抵偿丧葬费和死亡抵偿金。

第二十二条损害他人人身权力,形成他人重大肉体侵害的,被侵权人可能申请肉体抚慰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侵害的发作也有过失的,可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任务人员因执行任务义务形成他人侵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时期,被派遣的任务人员因执行任务义务形成他人侵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无余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担抵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变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抵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依照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侵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放大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贴补费、必要的营养费,抵偿工作人应当予以抵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添加生存上需求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丢失休息才干招致的收入损失,包含残疾抵偿金、残疾辅佐器具费、被扶养人生存费,以及因痊愈护理、继续治疗实践发作的必要的痊愈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抵偿工作人也应当予以抵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抵偿金根据受害人丢失休息才干程度或许伤残等级,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摆布收入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添加一岁放大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践收入没有放大,或许伤残等级较轻但形成职业妨害重大影响其休息失业的,可能对残疾抵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肉体侵害,形成重大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中止损害、复原名誉、消弭影响、赔礼赔罪等民事责任外,可能根据受害人一方的申请判令其抵偿相应的肉体侵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方式从事路线运输运营流动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侵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申请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反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