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款项误工费10918.23元、护理费3169元、交通费800元、××抵偿金(含被扶养人生存费)252322.50元,肉体侵害抚慰金15000元、××辅佐器具费220428元,合计502637.73,属于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死亡伤残抵偿限额110000元项下的抵偿范畴,案外人广东分公司已在该限额范畴内赔付原告110000元,肉体侵害抚慰金已在交强险限额内抵偿,上述损失无余部分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抵偿金(含被扶养人生生存费)、××辅佐器具费合计392633.73元,由被告人保桂林秀峰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抵偿。 以下款项医疗费23852.82元、住院伙食贴补费1280元、营养费1280元,合计26412.82元属于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医疗费用抵偿限额10000元项下的抵偿范畴,案外人广东分公司已该限额范畴内赔付原告10000元,医疗费用超出部分16412.82元,因桂C×××××货车同时在人保桂林秀峰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责任险,蒋凤军负全副责任,故被告人保桂林秀峰支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限额内向原告抵偿医疗费用16412.82元,因蒋凤军已赔付原告7579.90元,故被告人保桂林秀峰支公司还应抵偿原告医疗费为8832.92元; 综上,被告人保桂林秀峰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抵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抵偿金(含被扶养人生生存费)、××辅佐器具费、医疗费合计401466.65元。 鉴定费700元,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抵偿范畴,由被告蒋凤军向原告抵偿。 因为原告主张的抵偿部分由被告人保桂林秀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副赔付,蒋凤军无需抵偿该部分款项,相应诉讼费用不在交强险抵偿范畴内,应由蒋凤军累赘。案件审理进程中发生的鉴定费900元,属于原告因交通事变形成侵害停止诉讼支出形成的损失,被告蒋凤军在交通事变中负全副责任,由被告蒋凤军累赘。 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抵偿限额内抵偿原告莫琼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抵偿金(含被扶养人生生存费)、××辅佐器具费、医疗费合计401466.65元; 二、被告蒋凤军向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 三、采纳原告莫琼华对被告灵川县误点车队的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4457元,由原告莫琼华累赘953元,被告蒋凤军累赘3504元。鉴定费900元,由被告蒋凤军累赘。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假设未按本案生效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开户称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17),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代理审讯员 凌伟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损害他人形成人身侵害的,应当抵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痊愈支出的正当费用,以及因误工放大的收入。形成××的,法学,还应当抵偿××生存辅佐具费和××抵偿金。形成死亡的,还应当抵偿丧葬费和死亡抵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无余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担抵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变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抵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依照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抵偿责任;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根据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抵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失的,承担不超越百分之十的抵偿责任。 交通事变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抵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侵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放大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贴补费、必要的营养费,抵偿工作人应当予以抵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添加生存上需求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丢失休息才干招致的收入损失,包含××抵偿金、××辅佐器具费、被扶养人生存费,以及因痊愈护理、继续治疗实践发作的必要的痊愈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抵偿工作人也应当予以抵偿。 受害人死亡的,抵偿工作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抵偿本条第一款规则的相干费用外,还应当抵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存费、死亡补救费以及受害人亲属操持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余正当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许死者近亲属遭受肉体侵害,抵偿权益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抵偿肉体侵害扶慰金的,实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予以确定。 肉体侵害扶慰金的申请权,不得让与或许承袭。但抵偿工作人已经以书面模式承诺给予金钱抵偿,或许抵偿权益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联合病历和诊断证实等相干证据确定。抵偿工作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