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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京华物业有限公司与李祉缘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大厂执字第245号 央求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京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102国道北侧潘各庄段。 法定代表人陈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祉缘。 本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大厂执字第245号

央求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京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102国道北侧潘各庄段。

法定代表人陈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楠,法学,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人李祉缘。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大厂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裁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以邮寄方式向人民法院报发出布告,该报于2014年12月6日刊登布告,向被执行人李祉缘布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富令,法学,责令被执行人李祉缘于布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实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但布告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李祉缘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实行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祉缘银行贷款17000元予以冻结。

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