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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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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孙国友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银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赵旭辉,男,厅长。 委托代理人解仁,男,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人员,(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银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赵旭辉,男,厅长。

委托代理人解仁,男,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平,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友,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代理人张青山,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俭,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永辉,男,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部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有权对涉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合作协议》:环境保护部进一步加大对宁夏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宁夏重点项目建设,除国务院审批、核准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外,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煤炭开发、煤化工、盐化工、镁铝合金等项目,固原盐化工园区、黄河善谷慈善园区、宁夏生态纺织园等园区及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等项目,只要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全部下放审批。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涉案项目有权以其名义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已对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自己名义对本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行为予以认可。故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6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高凤梅

审  判  员    王 斐

审  判  员    刘煜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樊新巧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