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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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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涛与陈树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645号 原告王景涛,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陈树汶,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张秋华,女,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李西朋,男,1986年12月21日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645号

原告王景涛,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陈树汶,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张秋华,女,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李西朋,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刘振,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王莉莉,女,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涛与被告陈树汶、张秋华、李西朋、刘振、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树汶、张秋华名下楼房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张秋华为登记权利人的庆云县某小区四号楼二单元502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三年,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交易、过户或设定抵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洪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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