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三初字第015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学,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是当事人被迫奖励诉讼权益的行为,合乎无关法律规则,法学,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李晓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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