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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晶晶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08214号 原告葛晶晶,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白,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08214号

原告葛晶晶,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白,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威伟,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

被告保定市鑫光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路北(东小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宝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晶晶与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鑫光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晶晶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葛晶晶申请撤诉,二被告亦表示同意,且该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六十五元,由原告葛晶晶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艾亚军人民陪审员韩玉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崇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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