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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法民初字第03037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告沈某某,男,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按照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法民初字第0303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告沈某某,男,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陈某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付小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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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