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肖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选龙收受彭某某18万元贿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钟选龙收受鄢某某、刘某甲、周某甲财物后,又分别退还了7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17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款项,应予扣减。被告人钟选龙所收刘某乙70万元,不是受贿款,而是以张某乙名义投入的50万元投资款加20万元利润回报,应是违纪不是受贿。控方提供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被告人钟选龙的受贿金额应当核减111万元,即受贿金额为272.12万元;2、被告人钟选龙具有立功表现,有坦白情节,积极主动退赃,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07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新宁县移民开发局、卫生局、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移民项目资金拨付,新宁县水利工程招投标、发包、验收、付款等过程中与水利工程、招投标公司老板相互勾结,给予这些老板以关照,并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95.1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新宁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水利工程老板鄢某某中标2011年的小一型水库工程1350余万的水利工程项目。鄢某某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助,分四次送给钟选龙现金共计65万元钱。其中,2011年11月,钟选龙在新宁县崀之韵广场收受鄢某某20万元;2012年1月,钟选龙在其水头家中收受鄢某某20万元;2012年3月钟选龙在其水头家中收受鄢某某10万元;2012年12月,2011年小一型水库完工后,鄢某某结算完工程款后,在新宁县建设银行门口送给钟选龙15万元。2013年3月,钟选龙因受到他人威胁,害怕被举报,退还鄢某某7万元,用于支付邓某甲补偿款。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钟选龙的供述,证人张某乙、鄢某某、何玉红、邓某甲、李某丁的证言,李某丁在新宁县建设银行开户信息、流水明细及相关凭证;张某乙本人建设银行的卡号、流水及相关凭证;钟选龙、谢某某的投资协议书;鄢某某的建设银行流水明细;2011年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的招投标代理工作总结、施工合同;工程价款月支付审批表等证据。 (二)2011年12月,被告人钟选龙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水利工程老板牛某某、李某甲中标2011年新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简称“小农水”工程),该工程总工程量为2300余万元。此后,钟选龙又帮牛某某介绍了水利工程老板汤某某,汤某某付给牛某某195万元转包到该工程。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牛某某在2012年的6月份的一天,将自己投入在盐业公司“盛世华庭”房地产项目的40万元股金送给了钟选龙。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钟选龙的供述;证人张某乙杨某甲、李某戊、汤某某、陈某丁、李某甲、文某某的证言;李某戊、杨某甲提供的“2011年小农水项目收入开支明细”;钟选龙在建设银行开户的银行流水明细;张某丙建设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张某乙的建设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文某某的华融湘江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转股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盐业公司工程项目入股股金;2011年招投备案书、招标公告、招投标代理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申请报表等证据。 (三)2011年12月,被告人钟选龙利用职务之便,介绍水利工程老板汤某某在牛某某手中转包到2011年的小农水工程的2300余万元工程。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汤某某分5次送给钟选龙现金6.62万元。 1、2011年年底春节前的一天,汤某某到钟选龙水头家中,将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乙,张某乙收钱后告知钟选龙,钟选龙要张某乙将这5万元保管好; 2、2012年中秋节和春节的时候,汤某某在钟选龙水头家中,每次分别送给钟选龙一个2600元的红包,共计现金5200元,钟选龙收到后用于平时生活开支; 3、2013年3月份的一天,钟选龙私自在其家乡建了一个纪念其远房亲戚钟某乙将军的纪念园,收受汤某某现金6000元,用于给纪念园购置大理石桌椅; 4、2014年5月份的一天,钟选龙要汤某某将自己的私家车更换轮胎,汤某某便和其合伙人昌绍伟一起送给钟选龙现金5000元,钟选龙收到钱后用于个人修车和购买轮胎用。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钟选龙的供述;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证人汤某某、昌绍伟的证言;张某乙以江某某身份证开户的银行流水明细及相关凭证证明;2011年、2012年的小农水工程招投标备案书、招标公告、招投标代理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申报表等证据。 (四)2008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移民局、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工程老板陈某甲承揽工程、招投标项目等,陈某甲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分7次送给钟选龙现金64万元。 1、2006年,钟选龙帮助陈某甲承包到新宁县安山乡大塘、大桥村的通村公路工程。工程完工后,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2008年年底,陈某甲在新宁县金华宾馆门口送给钟选龙现金8万元。钟选龙收到钱后,用于自家房子装修; 2、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新宁县水利局2011年至2013年的大部分水利工程招投标项目放在陈某甲所开设的新宁县信元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投标。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陈某甲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年初阴历年年前,分别送给钟选龙现金4万元、5万元、4万元,合计现金13万元。钟选龙收钱后分别存入了以他自己名字开户的邮政银行账户和以郑某某名字开户的华融湘江银行账户上; 3、2011年9月钟选龙利用职务之便,为帮助水利工程老板鄢某某等人中标2011年小一型水库工程,将原定于放在陈某甲公司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改放在鄢某某等人提供的长沙天平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投标,鄢某某等人为此补偿陈某甲现金20万元。陈某甲收到这20万元补偿款后,于第二天在钟选龙水头家中送给钟选龙现金16万元。钟选龙收到钱后投资到其朋友谢某某在怀化市会同县的房地产项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