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说明。原告说其购房的目的是“准备装修后出租”、“而被告对此情况又系明知”的说法,完全是歪曲事实及无中生有。根据原告对被告就521房的装修设计要求及被告所了解情况,原告及装修工程合同中原告的现场施工代表唐少波等,于2010年及之后拟在连州开展有关合作项目,521房实际是以原告为主及唐少波共同购买,并作为合作项目公司接待连州及来连宾客(会所)用的,由于办房产手续时思考疏漏及其后想增加房产产权人又需增加较大笔费用而没有办理房产更名手续。521房共二层半,装修设计规划是:三层有房2间,分别为原告主人房及原告健身房,另增设主人私人会客室;二层有房3间,分别为2间宾客房及1间娱乐室;一层为客厅、饭厅、厨房及原告随从司机房等。 六、被告请求。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就本案装修工程合同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完全是由于原告的单方面责任造成的。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谭国辉在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2、原告、唐少波关于521别墅认购书;3、原告、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城市春天房屋交付确认表;5、关于城市春天别墅521房屋质量问题的说明;6、被告施工人员出具的房屋质量问题证明;7、连州市建筑工程质监站出具的521别墅房屋质量检查意见书;8、被告给原告的521别墅因质量造成装修误工等有关损失的处理要求;9、慧谷(连州)房地产开发公司给原告的通知函;10、原告给被告关于城市春天521装修工程的通知;11、被告给原告关于城市春天521业主有关装修工程的回复;12、墙纸供应商出具的关于城市春天521业主要求增加天花墙纸的证明;13、被告给原告的关于城市春天521业主至今未回复的函;14、被告雇请的施工人员出具的证明;15、被告草拟的城市春天521装修工程补充协议;16、521别墅土建工程质量情况、装修工程施工情况图片;17、521别墅装修工程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6日,原告与慧谷(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850000元价款购买了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城南大道8号城市春天住宅小区编号为御连城521号、建筑面积351.68平方米、建筑层数为三层的别墅一栋。2010年12月16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双方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原告521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该装修合同约定:施工依据及项目详见有关平面设计图及《城市春天孙总别墅装修工程预算表》的有关项目,施工面积约420平方米;施工时间为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4月30日;工程造价720000元,不含预算表中没有的家具、灯具、水龙头、实木门扇及门套,乙方赠送部分灯具、室内热水供给设备一套;预算表外增加工程另行报价;工程款的支付,甲方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帐户,具体办法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日内支付30%即216000元、水电线路布置基本完成之日起的3日内支付35%即252000元、砖石铺贴完成70%之日起的3日内支付20%即144000元、竣工之日起的3日内支付10%即72000元、竣工一年后的10日内支付5%即36000元;双方责任,乙方应按图施工之外,为体现重点部分装修设计效果及合理分配资金,在承包价不变及保证工期、质量前提下,允许乙方自行对设计、施工方案、用料品牌、材质作一定的调整,但需甲方备案;暂停施工和延期,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由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且相应顺延工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如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每人每天150元的停工、窝工损失,并顺延工期,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按应付未付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并顺延工期,如乙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100元违约金,如因其中一方原因,而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办理终止合同,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其他条款,为便于施工与管理,甲方指定唐少波为现场施工监督,乙方指定陈世所为现场施工代表。 签订合同后,原告分别于2010年12月20日支付216000元、2011年3月6日支付306000元、2011年6月9日支付150000元,共支付给被告工程款672000元。被告在收款后的2010年12月23日进场,组织从事泥水、水电、木工、装饰方面的专业人员开展施工。施工过程的2011年4月间,遇雨季天气,原告房屋的顶层、墙体多处出现渗漏水,造成正在施工的木工项目出现停工、返工的情况。2011年5月7日,被告向房屋出售方反映房屋渗漏水问题,并在慧谷(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春天房屋交付确认表的业主意见栏写道:三楼主人房、客房楼面对内渗水,装修中天花被浸湿;三层平台、露台均有渗水且较严重,请尽快查明原因并修复好,以免影响装修进度。房屋出售方物管部的答复、处理意见为:已通知焦作建工集团整改。2011年9月29日,原告方亦出具一份房屋质量问题说明,向城市春天物业管理部反映房屋质量问题及对装修进度和质量的影响,该说明称:房屋原土建质量问题,屋顶出现漏缝及排水道堵塞造成屋内漏水;墙体多处及不断出现裂缝导致渗漏水,还导致装修后续一至三层楼梯间及二楼天花批灰工序及其后的楼梯外弧铁艺扶手等无法进行;墙体所用砖料无法钻孔、无法承受拉爆固定较重的物件;一、二层天花板槽转角位置,三层梯间平台及天花灯槽转角位置出现裂缝。原、被告就继续施工问题经协商无果,2011年9月底,被告未完成装修工程亦未征得原告同意便全面停工,并撤离了施工工地。2011年11月23日,连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一份房屋质量检查意见书给慧谷(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意见书认定:经现场检查,墙体多处在梁底或柱边出现横向或竖向裂缝,房屋顶层屋檐口悬挑板其中一个内转角开裂,裂缝长约80CM,贯通并渗漏;目前业主组织室内装饰,有关施工质量问题与土建施工质量无关。2012年1月7日,被告提出关于521房屋因本身质量问题造成装修误工等损失的处理要求,要求原告承担误工等多项项济损失,原告签收该书面意见后没作答复。2012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521房屋装修工程继续施工通知,通知被告按《装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继续施。2012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关于521房屋业主有关装修工程的回复,该回复提出:在重新开工之前双方需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之前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及处理办法;因房屋存在土建工程质量问题无法保证装修质量、先支付新增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才开工,并附有被告拟订的补充协议、损失和新增工程项目表。原告没作答复,被告亦没有恢复该装修工程的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