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装修工程款50000元及赔偿原告损失48000元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1、被告不存在单方面事实违约,被告曾多次诚意表达要继续完成未完成装修工程,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未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款”50000元理由不成立。2、被告未能在装修工程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装修工程,完全是因原告拖延支付工程款、房屋土建质量问题迟迟不解决、未按购房合同付清购房款而与开发商产生经济纠纷导致被告无法入场内施工造成的,另外,被告在重新开工前与原告协商有关工程质量责任及赔偿等的合理要求,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48000元的理由不成立。 三、原告不按装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单方违约,应按合同规定条款“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1)、原告不按装修工程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第二笔工程款。第二笔工程款342000元(工程进度款252000元+空调系统款90000元,支付时间应为2011年1月20日),实际支付工程款为306000元(216000元+90000元,支付时间为2011年3月6日),欠付被告第二笔工程进度款36000元(252000元-216000元),该款至今仍未支付。(2)、被告不按装修工程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第三笔工程款。第三笔工程款164000元(工程进度款144000元+实木门价款20000元),实际支付工程款为150000元(130000元+20000元,支付时间为2011年6月9日),欠付被告第三笔工程进度款14000元(144000元-130000元),该款至今仍未支付。 四、原告对连州市工程质量安监站出具的关于连州市城市春天住宅小区521别墅的房屋质量检查意见书中房屋土建质量问题进行曲意解读,避重就轻及以偏概全。对照原告于2011年9月29日提交给物管部关于城市春天别墅521房屋质量问题的说明所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被告认为:1、该意见书已指出原告房屋质量问题。(1)、墙体使用的建筑材料影响墙体表面质量及构件固定:经“现场检查,墙体多处在梁底或柱边出现横向或竖向裂缝,该裂缝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砼砖和加气砼轻质砖的干缩而导致”、“这一问题实属质量问题”。此情况会造成装修后墙体出现裂纹影响墙体的美观及可能拉裂装修铺贴后的墙体墙纸,从而产生非被告责任的装修质量问题。(2)、房屋顶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该别墅顶层层面“检查发现屋檐口悬挑板其中一个内转角开裂,裂缝长度约80CM,贯通并渗漏”。因施工期间适逢雨季,渗漏水如下雨般涌入房内天花,直接破坏了被告已完成的三层天花工程等,被告被迫停工及返工,从而严重造成被告的误工及返工损失。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渗漏水情况,除上述原因外,还有是其顶层楼面排水系统严重堵塞而遇水大量内泄。现虽说经修复,但并未经试漏水检查。(3)、该意见书中“鉴于上述检查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责任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方案,并书面报送本站”实际上已明确该房屋存在土建质量问题。2、该意见书没有明确原告确切房屋质量问题。(1)、意见书没有明确521房竣工验收后至今是否确切存在“沉降不稳定及沉降不均匀”质量问题,但已说明极有可能发生该问题。据了解,521房一带建筑物施工前原地面与现地面高差很大,建筑基础填土很深,现建筑基础柱未至实土及采用“独立柱基础”,且当时建筑施期较紧,房屋基础沉降时间也可能不足够及不充分;这种施工方案及情况极容易令建筑物后期出现“沉降不稳定及沉降不均匀的现象”。另外,原安置于建筑物的四个沉降观测点只剩下一个,“因此无法对该别墅的地基变型情况进行跟踪”。(2)、意见书没有回答房屋三层平台出现裂缝及渗漏水的质量问题。虽然原告房屋物业部已获知此质量问题并曾督促房屋施工方多次来人处理,但却迟迟未能解决,直至2011年8月间才基本完成,暂未发现问题。3、意见书明确了“目前业主组织室内装饰,有关施工质量问题与土建施工质量无关”,但被告认为该鉴定主要是针对原告顶层屋面质量问题已基本解决及目前使用的墙体建筑材料对装修后墙体表面的质量可能影响不很大或可以通过其他加强施工方案(如加铁网等)解决而说的。而原告却曲意利用意见书上述意见回避及否定属原告责任的房屋其他一切质量问题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