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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鹏与谭国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22号 原告:孙鹏,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黄立建、郑超。 被告:谭国辉,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孙鹏诉被告谭国辉装饰装修合同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22号

原告:孙鹏,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黄立建、郑超。

被告:谭国辉,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孙鹏诉被告谭国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富成、黄伟强、陈远洲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立建、郑超、被告谭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鹏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购买连州市城南大道8号御连城编号为521的别墅一栋,准备装修后出租。2010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将上述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装修工程合同的规定分别于2010年12月20日支付216000元、2011年3月6日支付306000元、2011年6月9日支付150000元,共已支付工程款672000元。被告收款后,陆陆续续地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以别墅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延误工期,甚至于2011年9月底全面停止了施工,单方撤离了施工现场。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被告发出关于城市春天521装修工程的通知,通知被告按装修工程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继续施工,被告回复要求签订补充合同才开工。该补充合同提出诸多无理要求,实际意思就是不打算继续施工。连州市工程质量安监站作出的关于连州市城市春天住宅小区521别墅的房屋质量意见书认定:室内装饰有关施工质量问题与土建施工质量无关。被告以房屋质量缺陷延误施工抗辩理由不成立。由于被告无期限的拖延工期,导致原告入住房屋遥遥无期。原、被告就继续施工问题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只能诉诸于法院,使问题有一个了结。

原告认为,一、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是2011年4月30日(工期110天,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4月30日),商定开工时间2010年12月23日,至起诉之日,已逾期16个月(480天)。按该装修工程合同第八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48000元。二、被告至今未再进场施工,被告的事实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双方无法履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事实上已经单方面违约解除了与原告订立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不仅应对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全部损失,还应返还原告已经支付但其未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款50000元。鉴于原告装修房屋目的是用于出租,而被告对此情况又系明知,且依据双方约定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尚不足以完全补偿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保留根据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计算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的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装修工程款50000元(原告依法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告尚未施工部分和质量不符合要求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确定被告应返还的工程款金额)、赔偿原告损失48000元(暂按每天100元计算至2012年9月30日,应支付至房屋装修完毕交付使用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孙鹏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2、原告给被告的继续施工通知;3、被告给原告的有关521别墅装修工程回复;4、被告拟订的521房屋装修工程补充协议;5、连州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出具的521房屋质量检查意见书;6、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7、慧谷(连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

被告谭国辉辩称:一、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城市春天御连城521别墅《装修工程合同》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原告是歪曲事实和颠倒黑白。1、原告对521别墅存在的房屋(土建)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及对装修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影响是非常清晰及认同的,而并非原告所说的“与土建施工质量无关”。(1)、原告在诉状指责“被告以房屋质量缺陷为由延误施工”,正好说明原告很清楚其房屋存在土建工程质量问题,只是化大为小,避重就轻。(2)、原告委托被告于2011年5月7日向该小区物管部反映原告房屋存在严重的渗漏水问题,并“请尽快查明原因修复好,以避免影响装修进度”,也说明原告了解其房屋出现的土建质量问题。(3)、原告于2011年9月29日提交给物管部关于城市春天别墅521房屋质量问题的说明,其中列出的5点房屋质量问题,并提出“疑是房屋至今沉降不均匀及不稳定所致”及将影响“现阶段房屋装修工程正常进行”,要求物管部查明原因,“以便明确责任原因及责任方”。说明原告非常清晰其房屋有哪些质量问题及其对装修质量带来影响的严重性;并非原告在诉状中所说只是存在“房屋质量缺陷”。2、被告收款后即积极开展施工,并非原告所说的“被告收款后,陆陆续续施工,施工过程被告多次以别墅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延误工期”,即被告有意延误期。被告收款后即抓紧组织装修工程施工方案、备料及有关土建、水电等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11年春节刚过即安排长期在澳门、珠海具有丰富经验的木工等来连州施工,该批施工人员直至2011年4月间才离开连州去澳门或珠海等地工作。期间及之后,由于原告房屋出现多次长时间严重的渗漏水、造成正在施工的木工项目停工及返工等情况,被告为加快工程进度及努力按工期完成装修工程而被迫增加、调整外地及本地施工人员、延长施工时间等。但遗憾的是,因原告房屋质量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约于2011年8月下旬才基本解决),而令整体工程实际工期一拖再拖及至2011年9月底后又因原告拖欠开发商购房款,开发商不许被告施工人员入场装修而被迫全面停工,导致被告无法在合同期内完成装修工程。3、被告于2011年9月底后停止施工,完全是原告的责任造成及是被告被迫的,并非原告所说的被告“单方撤离了施工现场”。2010年12月6日,原告与慧谷(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521别墅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款555000元,仍欠余款1295000元。由于原告不属于连州本地户籍而无法按其原意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余款,而一直拖欠开发商购房余款。至2011年9月底,开发商因原告未付清购房款而不允许被告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而令被告被迫停止施工。直至2012年4月,原告付清购房余款后开发商才允许原告重新入场装修。4、原告付清购房款后通知被告重新入场继续装修,被告即展开入场前的各种施工准备并已进行了部分施工;另在正式开工前因原告责任长时间停工返工给被告造成损失、原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解决及就当前问题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等,被告希望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而拟订了一份装修工程补充协议,并非原告所说“被告事实上已单方解除了与原告订立的装修工程合同”。(1)、原告通知重新开工时装修现场不符合开工条件。2012年5月间,原告口头通知被告入场装修,被告发现装修现场已被停止水电供应。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原告缴付有关费用后,被告入场安装卫生间洗手台架时借邻里522别墅的电,后经通知小区物管部才于同年6月间重新通电。(2)、被告积极与原告协商重新开工有关事宜。A、原告结清购房款及拖欠的水电费后,被告一直与原告协商重新开工的有关事宜,并积极筹划、组织重新入场装修的各种准备,其中包括组织施工人员(与原珠海施工人员协调商议来连州施工的时间、工资费用等),协调未完成及待开工项目(如墙纸及木地板铺贴、衣柜、厨柜和楼梯扶手的安装等等)。B、就重新开工事宜,原、被告进行了多次协商,并于2012年8月初达成了较一致的意见,其中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口头协商意见草拟为书面协议,为此,被告根据原、被告协商意见草拟了重新开工的补充协议。(3)、原告诉状附件关于对城市春天521业主有关装修工程的回复及补充协议中被告根据实事求是及互谅互让的原则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并等候原告的回复,正好说明被告期待与原告协商后尽早完成装修工程的良好愿望。(4)、该补充协议中新增工程项目天花铺贴墙纸的选择,是2012年5月间由原告(工地负责人唐少波)、被告及墙纸供应施工方三家选定后由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报价的(墙纸报价在补充协议上有具体说明:“新增天花墙纸”报价为14250元,位置为“二、三层主人房,客房”),但却成为原告指责被告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依据。(5)、原告一反常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重新开工等,并将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所提出的基本要求,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证据,这恰恰说明了原告蓄意起诉被告,而没有诚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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