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日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行政处罚案和欣泰电气原董事胡晓勇证券行政处罚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驳回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 据悉,欣泰电气成为中国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造假,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还认定,欣泰电气的造假手段是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解决财报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实现发行上市目的。 因欣泰电气IPO造假,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及17名高管做出行政处罚。欣泰电气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温德乙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等处罚,胡晓勇被处以5万元(人民币,下同)罚款。 欣泰电气、温德乙、胡晓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欣泰电气、温德乙、胡晓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中院审理查明,欣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针对欣泰电气的起诉,一中院认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就足以对市场投资者的判断产生误导,从而对证券发行秩序和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欣泰电气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针对胡晓勇的起诉,一中院认为,在欣泰电气IPO申请过程中,胡晓勇一直担任公司董事,但在欣泰电气被查处后,他却以是外部董事、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知悉公司违法行为等理由提出抗辩,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胡晓勇构成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案宣判后,欣泰电气及胡晓勇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