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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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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凤凰岛农林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思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强制征收拆迁具体行政行为违(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第五组:关于凤凰岛农林开发公司被强拆造成损失的证据(详见明细表)。第一部分:花木果树类50项,价值1335.8825万元,树木10年及以后增值后价值为1.3358825亿元;第二部分:工程资产类16大项,共计1174.32万元;第

第五组:关于凤凰岛农林开发公司被强拆造成损失的证据(详见明细表)。第一部分:花木果树类50项,价值1335.8825万元,树木10年及以后增值后价值为1.3358825亿元;第二部分:工程资产类16大项,共计1174.32万元;第三部分:工程资产103项,共计4.688032亿元。以上三项共计6.0913465亿元。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辩称:一、本案涉及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拆迁改造系二七区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2012年10月10日,市政府印发(郑政文[2012]245号)《关于加强实施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制定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指导并推进实施未来三年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并通知了有关目标任务。其中,合村并城项目中包括麦秸垛沟村。二、合村并城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二七区政府负责,郑州市政府未实施拆迁行为。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郑政文[2012]257号)《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四)项“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合村并城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的规定。本案中,对涉案土地上附属物的拆迁赔偿工作不是由郑州市政府负责,郑州市政府也未对原告进行强制拆迁。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郑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0日印发的(郑政文[2012]245号)《关于加快实施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证明市政府制定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合村并城项目中包括麦秸垛沟村。2、郑州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4日印发的(二七区政办[2012]20号)《关于成立二七区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选项目指挥部的通知》。证明二七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区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选项目指挥部,确保合村并城项目顺利实施。3、郑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7日印发的(郑政文[2011]257号)《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证明根据第四条第(十四)项规定“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合村并城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在实施合村并城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严格审核确认拆迁安置基数以及土地、规划等相关数据”。上述三份证据证明市政府对拆迁补偿工作不负责,未实施强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辩称:一、被答辩人(凤凰岛农林开发公司、思创国际)不是其诉称的“经营用地、经营设施”的民事权利主体,不是受害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一)被答辩人诉称的“经营用地”,是郑州市二七侯寨凤凰岛树林果园展示基地(以下简称凤凰岛展示基地)承包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村委会(以下简称麦垛沟村委)的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归麦垛沟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凤凰岛展示基地,与被答辩人无任何关系。(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经营设施”,按照《补充合同》应为承包人凤凰岛展示基地所有,被答辩人也无权就此提起行政赔偿。二、答辩人没有对被答辩人诉称的“经营用地、经营设施”作出违法、违规的征收拆迁具体行政行为。拆迁行为是侯寨乡人民政府具体指挥,麦垛沟村委组织实施的。因此,不存在应由答辩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任何事实依据。(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作出了征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1、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1]257号)《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只是规定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市辖各区级政府对合村并城总负责,不能以此文件本身证明答辩人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2、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答辩人作出以下工作,但从没有作出过征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1)答辩人组织召开了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并作出(二七政会纪[2012]57号)《关于凤凰岛度假村酒店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2012年12月14日,答辩人成立了二七区麦秸垛沟村社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指挥部。3、被答辩人提供的第三组《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区人民政府违法征收拆迁的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作出了征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答辩人按照上级政府文件的要求,对合村并城的拆迁补偿安置进行指导,是在履行政府管理职责,被答辩人称这些行为属于征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事实依据。(二)麦秸垛沟村合村并城的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由侯寨乡人民政府及麦秸垛沟社区具体实施,而且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答辩人无权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且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未经法定中介机构确认,也无任何法定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书,被答辩人完全是随意捏造。因此,被答辩人提出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作出征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更谈不上违法、违规强拆,故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组:1、《协议书》,内容是麦垛沟村委与张瑞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明张瑞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2、《承包合同》,内容是麦垛沟村委与张瑞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明张瑞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3、《租地合同》,内容是麦垛沟村委与二七区优质果繁育展示中心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明二七区优质果繁育展示中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4、《用地协议》,内容是麦垛沟村第六村民组与二七区优质果繁育展示中心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明二七区优质果繁育展示中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5、张瑞新转让承包土地。证明张瑞新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给王保。6、麦垛沟村委与凤凰岛展示基地签订《补充合同》。证明凤凰岛展示基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7、凤凰岛展示基地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凤凰岛展示基地具备法人资格。8、思创国际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证明思创国际公司具备法人资格。9、王保与思创国际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证明王保是投资主体。10、王保投资款《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内容是王保已交付投资款。证明王保是股东。11:郑州市商务局《关于设立合资企业凤凰岛农林开发公司的批复》。证明王保是投资主体。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明王保是股东。13、《中外合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王保是合营公司股东。14、凤凰岛农林开发公司纠纷《控告书》。证明凤凰岛农林开发公司经营纠纷。15、侯寨乡企业管理委员会《证明》。证明凤凰岛农林开发公司经营纠纷。16、王保归还垫资《收据》。证明王保归还垫资。17、《东方今报》刊登的《公告》,内容是麦垛沟村委、王保分别登报公告终止合同。证明麦垛沟村委、王保催促马光军解决合营纠纷。18、马光军拒收邮件。证明马光军拒绝解决合营公司纠纷。19、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基本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凤凰岛农林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依法吊销。20、《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王保为解决与合营公司的纠纷已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综上,二原告不具备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