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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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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选峰不服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中国石化漯河石化销售总公司名下房产变更登记为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被告漯河市房管局将漯自字第140号房产的所有权人中国石化漯河石化销售总公司变更登记为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原告李选峰认为漯经贸企(1999)25号文件第二页第二项说明是集团为母子公司体制,母子公

被告漯河市房管局将漯自字第140号房产的所有权人中国石化漯河石化销售总公司变更登记为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原告李选峰认为漯经贸企(1999)25号文件第二页第二项说明是集团为母子公司体制,母子公司对外均是独立的法人。漯河市房管局变更所有权人没有告知抵押人,也不能过户,漯河市房管局过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人漯河石油销售总公司认为该房产的抵押期限是1997年3月14号直2000年3月14号,2000年3月14号之后,无论是抵押权人铁东建行还是债权受让人信达资产公司均未重新办理抵押或申请延长抵押时间,因此该抵押权已于2000年3月14号消灭,该房产上不存在抵押情况,可以正常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第三人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当时的抵押早已过期。在工商登记上,漯河石油销售公司是以其全部注册资本注入到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中的。被告漯河市房管局认为变更登记是合法的。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漯体改【1996】45号文、漯商贸字【1996】第080号文和漯商办字【1997】046号文仅能证明漯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漯河市商业贸易局同意以漯河石化销售总公司为核心企业组建漯河石化集团,并不能证明漯河石化销售总公司与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是同一企业,更不能证明属于企业名称变更。而且漯商办字【1997】046号文明确载明石化集团除在成立时以石化销售总公司为核心企业外,又先后兼并了市化工厂、糖酒副食品公司等,显然不属同一企业,也不属于企业名称的变更。被告提供的漯经贸企【1999】025号文第二页第二项说明集团为母子公司体制,漯河石油销售总公司作为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个法人股东,出资额为230万元,占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5600万元出资额的4.1%,与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漯河石化销售总公司与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房产从漯河石化销售总公司过户到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第十七条规定 :“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第十八条规定:“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被告漯河市房管局本应该依照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却将登记种类填写为“更名”,依照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颁发证书等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该房地产不得转让。被告漯河市房管局在房屋被抵押、房地产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下,既没有进行权属审核、也没有通知抵押权人,在明显不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下,将中国石化漯河石化销售总公司名下房产变更登记到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行为,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应确认违法。第三人辩称的房地产他项权证设定期间为1997年3月14日,存续期限到2000年3月14日已经到期,抵押权已经消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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