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份(复印件,落款日期分别为2012年4月24日、2014年11月26日,其中前一份附有送达回证和光山县县级领导干部接访工作台帐登记表),署名为吕继永的信访材料2份(复印件,落款日期为2012年4月23日、2014年12月23日),证明第三人王晓婷现建房用地是通过土地使用转让取得的,该地块原有的规划建筑层数为2层;第三人王晓婷自2012年4月起就与包括原告吕继永在内的邻居存在纠纷;被告光山规划局对第三人王晓婷提交的申请材料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被诉规划许可证是附条件的,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光山县电业局于2014年12月5日出具的“声明”,证明第三人王晓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
下载自被告光山规划局官方网站的该局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信阳市规划区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证明四邻签字制度是城乡规划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时非常重要的前置程序;光山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严格落实规划公示和四邻签字。
第三人王晓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照片5张,证明被诉规划许可证所许可建设项目的四邻情况、土地现状及被告光山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过程中进行公示的情况。
在庭审中,经本院依法行使释明权,光山规划局补充提交了光山县城乡规划设计室提供的光山县县城总规图(2006年版)局部复制件,证明“健康路北侧王晓婷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中王晓婷建房及高压线位置均属实。吕继永提交了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所持“城乡居民用地权属变更批准书”所涉及的土地是由2001年光山县原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向其“出让”。
经证据交换及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吕继永第一项证据中的光山县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光山县城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证明其曾经获批可将原属光山县城关镇土管所的一块208㎡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为其建住宅使用及其曾申请用地和建设规划的事实,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但至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时,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两个规划许可证均已超过证件“说明”中规定的有效期,已自行失效;该项证据中的“城乡居民用地权属变更批准书”不是法定的,能证明其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故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相关规划仍具有效力,也不能充分证明吕继永享有相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该项证据中其他部分系现行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吕继永第二项证据可以证明,自2012年4月至其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曾多次就王晓婷建房规划一事进行信访,光山规划局也曾多次进行处理和答复,但结果均未能令其满意;王晓婷建房使用的土地系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该块土地原有规划准建层数为2层。该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其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但该项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吕继永主张的其他待证明事实。
原告吕继永第三项证据,具备基本形式要件,其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在庭审中,光山规划局和王晓婷认为该声明系光山县电业局在吕继永不断信访的压力下作出,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但均未能就此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在此情形下,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四、原告吕继永第四项证据中《信阳市规划区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在没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并不当然适用于光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该项证据的其他部分系光山规划局网站页面内容和具有效力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五、被告光山规划局第一项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原告吕继永对其中的“健康路北侧王晓婷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四邻意见中“光山县电业局”印章的真实性和设计单位资质等提出质疑。就此,除关于印章真实性以外,吕继永未能提出其他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而“光山县电业局”印章的真实性对该图整体真实性、合法性并不构成绝对影响。故该项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六、被告光山规划局第二项证据系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本院予以采信。
七、第三人王晓婷提交的照片属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其欠缺形式要件,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但在庭审中,吕继永、光山规划局均对其中编号为1、2号的两张照片所反映的现场情况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其编号为3、4、5的3张照片,虽然仅能反映“规划公示”和“健康路北侧王晓婷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在某处墙体进行了张贴,不能证明该处具体位置和张贴时间。但对照“规划公示”载明的时间和2012年4月23日吕继永信访材料的内容,可以认定吕继永通过公示知晓了王晓婷建房规划的内容,由此可以间接证明前述公示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故对该3张照片,本院亦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1年,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城乡居民用地权属变更批准书”,批准将光山县城关镇土地管理所位于该县城关镇阚庄村民组的208㎡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吕继永作为建住宅用地。同年,吕继永先后申请办理了“光山县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光山县城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两证的“许可征地”和“批准用地”面积均为227.5㎡,建筑和批准建筑面积均为210㎡,在两证的“说明”中分别注明“领证六个月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此证自行失效”,“领证限期半年不建者,此证自行失效”。“光山县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要求为“待高压线拆除后才许建正式楼房”。此后,吕继永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在该土地上动工建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