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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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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和等13人与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裁决一案行政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关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经济适用房是否公平问题。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应当进行合理安置,用于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其产权性质应当与被拆除的房屋相当。拆迁人将上诉人杜永和等一审原告异地安置

关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经济适用房是否公平问题。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应当进行合理安置,用于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其产权性质应当与被拆除的房屋相当。拆迁人将上诉人杜永和等一审原告异地安置在永丰新都、春天花园、大学南郡三个小区,提供的安置房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这与被拆除的房屋产权性质完全不对等,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被诉裁决时支持拆迁人关于安置房的安置方案有失公平。

关于行政裁决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及行政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只能是维持或撤销,不能判决确认违法。撤销行政裁决后只能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裁决,公正解决民事争议,不能因此判令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只能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裁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分户评估,无法确定被拆除的特定房屋真实价值,被诉行政裁决对被拆迁人房屋价值的认定依据分类评估结果,证据不足;拆迁人安置方案中用于安置的安置房产权性质是经济适用房,被诉行政裁决予以支持有失公平,被诉行政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上诉人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认为被诉行政裁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杜永和等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裁决违法不妥,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杜永和、靳贤亮等13人的赔偿请求;驳回杜永和、靳贤亮等13人对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三、撤销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的(2009)郑拆裁字第12号行政裁决中关于杜永和、靳贤亮等13名一审原告的裁决内容;责令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