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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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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和等13人与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裁决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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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主持调解过程中,部分被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9月7日委托郑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豫郑鑫辉评字(2009)051040G号”评估报告进行鉴定,郑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于2009年9月11日出具了“郑房估专鉴(2009)5号”鉴定结果,结果认为该估价程序符合规定,估价结果较为客观、公正。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认为: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郑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实施拆迁改造项目,经郑州市规划、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批准证件合法有效,且拆迁主体适格,实施拆迁程序合法,补偿安置方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一、维持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房屋的拆迁行为。被申请人必须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完毕,并将空房交申请人组织验收拆除。二、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必须按《郑州火车站西广场建设工程二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被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被申请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见裁决书附件)。被申请人要求货币补偿的,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除按附件内容给被申请人结算货币补偿金额外,另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请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申请人将房屋交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拆除。不接受货币补偿的,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需进行补偿资金提存。被申请人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应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由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附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安置。三、被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发给被申请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临时安置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被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要求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周转用房的,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要提供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的使用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四、搬迁补助费,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拆装补助费等其他补助费由被申请人向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示有效证件后,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郑拆管字(2003)12号文件规定核发。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郑州火车站西广场建设工程,经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发改投资(2006)642号立项批复、郑州市城市规划局(2007)郑城规规管许字(01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郑政土(2007)11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地产集团申请办理京广路扩宽改造工程和火车站西广场建设工程拆迁手续的意见》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郑拆许字(2009)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准实施拆迁改造。杜永和等13人的房屋均位于郑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准的用地范围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内。

2009年1月13日,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郑州市二七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具体负责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2009年2月3日,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郑州火车站西广场建设工程(二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09年4月21日,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郑州火车站西广场二期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分类评估。2009年5月16日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豫郑鑫辉评字(2009)051040G号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

2009年8月17日,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裁决申请。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部分被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9月7日委托郑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豫郑鑫辉评字(2009)051040G号”评估报告进行鉴定,郑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于2009年9月11日出具了“郑房估专鉴(2009)5号”鉴定结果,结果认为该估价程序符合规定,估价结果较为客观、公正。2009年9月1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2009)郑拆裁字第12号行政裁决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