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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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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合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孙贵玲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三、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谓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其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新形成事实或权利义务状态。人民法院不受理重复处理行为的主要原因是维护公共行政的稳定性和效率。如果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任何公民都可以不遵守复议和起诉期限,都可以用最简单的申请启动诉讼程序,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也就失去了意义。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作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仅是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对原房屋登记行为所涉及的登记内容不予变更登记,该行为并没有形成任何新的事实或者新的权利义务,未改变原有登记行为,属于上述论述涉及的重复处理行为,该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原告对以自己的意志处分过的权利又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保护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在拍卖会上竞拍购买了有关房产,但是拍卖人在拍卖房产时,进行了拟拍卖标的物的展示和拟拍卖标的物的瑕疵说明,根据买受人张建合和拍卖人河南豫呈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竞买合同,买受人对购买的标的物在买受前进行了详细查看,对标的物的瑕疵也已明知,但最终,仍按照拍卖法规定竞拍购买了争议房产,即原告以自己实际购买有瑕疵的标的物这一表意行为认可了瑕疵的存在,现在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变更房产登记的附记内容,即更改其竞拍时明知的房产证上记载的他项权利,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原告的诉请依法不应支持。诉讼中,原告辩解其没有在瑕疵说明上签名,但其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中明确记载瑕疵说明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其已签署的竞买合同中也载明了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及存在的瑕疵等。因此,原告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建合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张建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