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药园居民委员会认为凤凰岭应归其所有,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药园居委会现场指认的“凤凰岭”四至范围是:东至天龙焦化公司东围墙,西至玉川产业集聚区二号线,南至天龙焦化公司南围墙后至山坡底,北至玉川大道北,土地总面积约969.6亩,土地现状多为林地。该范围内土地大致可分为三段,第一段以现天龙焦化公司占地为中心,以北克井创业园二期储备用地为第二段,以南山林地为第三段。该凤凰岭在国有济源市蟒河林场所持有的2003年12月10日《林权证》范围内,该证载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国家;林地使用权权利人,蟒河林场;座落,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小地名,孔山;面积,10185亩。1961年蟒河国有林场、克井公社和康村、南庄、乔庄、水运、西许、白涧、大社、苗庄、任庄等参加,签订了《划分山林权限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将蟒河林场区域内的国有林地范围进行界定。1990年3月5日济源市人民政府给国有济源市蟒河林场颁发了《国有林地林权证》(国林证字第051号),2003年12月10日为国有济源市蟒河林场颁发了《林权证》。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药园居民委员会不服济源市人民政府给国有济源市蟒河林场颁发的《国有林地林权证》(国林证字第051号),曾于2012年6月21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豫政复不(2012)5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药园居民委员会不服该决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2)郑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豫政复不(2012)5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判令被告省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济源市人民政府、国有济源市蟒河林场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豫法行终字第00130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2)郑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二、驳回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药园居民委员会请求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豫政复不(2012)5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判决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诉讼请求。2014年7月21日济源市人民政府作出济政土(2014)62号《关于玉川产业集聚区内“凤凰岭”土地权属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药园居委会不拥有玉川产业集聚区内“凤凰岭”的土地所有权。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药园居民委员会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豫政复决(2014)18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济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玉川产业集聚区内“凤凰岭”土地权属问题的处理决定》(济政土(2014)62号)。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药园居民委员会仍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