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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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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连启与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土储平谷分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京政地字(2011)29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平谷区二〇一一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涉案土地已经取得市政府的征地批复;2.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

土储平谷分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京政地字(2011)29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平谷区二〇一一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涉案土地已经取得市政府的征地批复;2.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证明平谷区金海湖小镇B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已经进入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通道,依据北京市住建委与北京市国土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土储平谷分中心可以提交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办理拆迁手续;3.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承诺书、租房补充协议、交房验收单、山海名居定向安置房认购单,证明贾连启已经与土储平谷分中心委托的开发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将涉案宅院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以上证据作出确认,平谷住建委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证明目的成立,一审法院均予采纳。

贾连启提供的证据1、2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证据3真实,但证明目的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证据4、5、6、7、8与被诉拆迁许可证合法性审查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土储平谷分中心提供的证据1真实,证明目的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证据2同对平谷住建委提供相应证据的认证意见;证据3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