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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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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连启与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贾连启主张平谷住建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在于: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由政府征收,平谷住建委按照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相关规定为土储平谷分中心核发拆迁许

贾连启主张平谷住建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在于: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由政府征收,平谷住建委按照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相关规定为土储平谷分中心核发拆迁许可证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平谷住建委提供的证据材料,涉案拆迁项目与集体土地征收应属同步进行,符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的情形,涉案拆迁项目适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规定并无不当,贾连启所持异议不成立。

贾连启主张平谷住建委未尽审查义务,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在于:土储平谷分中心提交的用地文件只是预审,未经正式批准,安置房屋无产权证明与安置承诺,没有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区位补偿价未根据市场价动态调整,未听证亦未公告,核发拆迁许可证后不留存备查,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项目属于市政府确定的纳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1000亿元土地储备开发等重大项目拆迁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可以提交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用地批准文件。2011年12月31日,涉案地块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具备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用地条件。土储平谷分中心提供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资金存款证明,符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贾连启关于补偿安置费用不合理以及政府未按照市场价格及时调整区位补偿价的主张并非本案审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于何为“重大利益”并未给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以及是否听证具有一定的裁量权。拆迁公告照片以及相关证明能够证明拆迁公告已经公示。平谷住建委将拆迁许可证核发土储平谷分中心,将拆迁许可证存根留存并无不当,贾连启所持异议不成立。

综上,贾连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贾连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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