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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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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与重庆市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综上,奉节社保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待遇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于2014年1

综上,奉节社保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待遇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待遇通知书》;二、责令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支付向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宣判后,一审被告奉节社保局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判决错误,是被上诉人民强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的行为导致的事故的发生,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工伤待遇应由民强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民强公司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奉节社保局提交如下法律依据和证据依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不予支付工伤待遇通知书》(存根);5.向某某的奉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表;6.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8.承诺书;9.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10.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渝疾控职诊字201301914号);11.奉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奉节劳鉴初字(2014)456号)及送达回证;12.认定工伤决定书(奉节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959号)及送达回证;13.认定工伤决定书(奉节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122号)及送达回证;14.《工伤保险条例》;15。《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16.《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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