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春荣、段合蕊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违反了法不追溯既往的原则。首先,1990年,第三人涞水县九龙镇黑水寺村与镇厂村置换了部分土地。依据当时的法律,两村集体之间的换地协议并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及被上诉人适用1999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审理、认定依据,用以拘束颁布生效前的行为,违反了法不追溯既往的原则。其次,现行《土地管理法》也已经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土地所有权没有登记变更的法律后果,只是“责令限期办理”而已。2.自然人无权取代村集体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本案涉案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如果发生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当事人即所有权争议的村集体协商或申请政府处理,被上诉人在决定书中也认为:“争议属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原审法院以自然人作为土地所有权当事人,以使用权人代替所有权人的权利,混淆了法律概念。二、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权力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在一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被上诉人没有审查申请人任何的权属证书,违反该项规定,系违法行政。2.被上诉人违法取证,且据以做出决定的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受理申请后,放弃自身调查的权利和义务,直接使用其他政府部门已经被司法机关判定非法获取的材料作为证据、做出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即便“授权”其他部门调查,被授权部门也应当重新调查。3.本案争议土地属原告承包用地,并非历史通道。第三人镇厂村委会与峨峪村委会在1999年达成的通道协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谓的0.1亩地的换地差额,是镇厂村单方测量结果,不具有合法性及真实性。依据法律及现有证据,上诉人对本案争议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